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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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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說明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解決當前的商標侵權問題,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和管理等層面,也涉及到經(jīng)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
(一)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處罰力度
(二)追究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理順行政執(zhí)法機關之間的關系
(四)加強“知假買假”的引導以及保護消費者的舉報權
(五)強化區(qū)域的、國際的商標保護
(六)加強對商標注冊、使用和權利的維護
二、商標民事侵權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
1、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商標注冊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商標民事侵權的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徑解決:
1、協(xié)商解決:發(fā)生商標侵權糾紛的,爭議雙方可先行協(xié)商解決,提出雙方均可接受的調解方案,促使商標權人與侵權人自愿達成和解,解決糾紛,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再通過其他途徑維護權益。
2、行政投訴: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充分收集各類證據(jù),向有管轄權的工商機關進行投訴,并積極配合工商部門執(zhí)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并為民事訴訟提前做好各種準備。
3、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把握案件的突破點,積極準備有效證據(jù),綜合訴訟及非訴訟的各種方式,努力實現(xiàn)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和《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如停止生產(chǎn)或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停止繼續(xù)制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停止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停止繼續(xù)為侵權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等。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當商標權人因侵權行為造成自己商譽等損害時,有權要求侵權人在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當面、書面或登報等方式說明事實真相挽回消極影響。在通常情況下,消除影響往往與賠禮道歉同時使用,公開賠禮道歉的內容在受損害的范圍內傳播即起到了消除影響的作用。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侵權人應當對其商標侵權行為造成商標權人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負有支付金錢以彌補損失的責任。賠償額的計算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利潤,或者受害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依據(jù)。
(4)法院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chǎn)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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