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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條“女孩穿鐵道被撞身亡7年無人認鐵路局被判支付停尸費”的新聞成為熱議話題。8年前,女孩小花被火車撞死,由于家屬未和鐵路方達成賠償責任的協(xié)商一致,鐵路方要求醫(yī)院存放尸體,醫(yī)院方面妥善存放后,多次要求北京鐵路局繳納停尸費,但對方以未與死者家長達成協(xié)議為由一直推托。時隔八年,院方最終因無人支付停尸費將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要2009年10月12日至2016年8月23日起訴之日的停尸費共計299640元。
這則十分抓人眼球的標題,首先讓人為離世8年仍孤零零躺在停尸間冷凍格里的女孩小花嘆息,隨之便會質(zhì)疑為何女孩去世八年,尸首仍得不到妥善安置?8年過去了,當時的案發(fā)細節(jié)已成了難以循跡的謎題。我國鐵路法中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新聞中的表述,鐵路局方面認為小花是在穿越鐵路線路時與正在行駛的列車相撞身亡,事發(fā)后將小花的尸體交由其父親領走后才又遭家屬漫天要價,才導致尸體存放至今。
雖然,我國鐵路法中有相關條文規(guī)定了特定情形下“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沒有規(guī)定說不承擔任何責任。當發(fā)生這種事故時,不論責任主要責任方是誰,是否應當更加人性化,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采取搶救和安撫家屬的責任,都應首先對傷者支付人道主義的前期搶救費用,對死者支付或承擔部分喪葬費用。而對于像小花這樣有一位精神失常的母親,明顯屬于特殊困難的拾荒者家庭,理應給予一次性救濟金。
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當時小花的父親并未能夠提供例如火車軌道周邊存在沒有圍欄或警示牌標志缺失等安全隱患的直接證據(jù),也因家境原因未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援助和咨詢。小花也可能是因為年紀小不懂事而不明不白的喪了命,但一個八歲孩童都能跨越的安全圍欄,是否側面證明了它的不可靠性呢。
而醫(yī)院方面在承擔了尸體存放責任后,竟直至2013年年底當?shù)赝菩袣浽岣母,要求撤銷各醫(yī)院太平間到了討要停尸費時,才想起來處理小花的尸體。正如鐵路局方面所說的那樣,“一審判決將鐵路局認定為這起停尸合同糾紛的主體的判決結果可能導致尸體永遠存放在醫(yī)院太平間”。我們是否可以推斷,如果當?shù)夭贿M行殯葬改革,醫(yī)院可能會永遠將小花的尸體放在太平間,而停尸費也會逐年累積。但醫(yī)院方面表示,鐵路方面怕死者的父親鬧事才由派出所把孩子尸體送到太平間,醫(yī)院已經(jīng)盡到自己的責任。
聊到這里,似乎鐵路局、醫(yī)院,似乎都是這起事故的背鍋者,是小花的看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義務才直接導致了小花的死亡,但失去生命的小花和喪女的父親作為客觀上的弱勢群體,也沒能從這起事件中撈到半點好處。對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少網(wǎng)友也認為鐵路方不必承擔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在日本,自我違反交通規(guī)則造成的傷亡事故,鐵路方不但不會賠錢,而且會向家屬索賠損失費,因為造成影響鐵路的正常調(diào)度運行及其他損失的責任需要有人來承擔。本起事件中,我們無法從有限的信息中得知女孩的父母是否盡到監(jiān)護責任,以及當時是否她主動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細節(jié)。但一起事故處理8年未果,側面是否也能反映當年處理案件的公檢法部門的懶政和幾家機構之間的推脫推諉,只愿已故8年的亡靈能夠早日得到超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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